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发电上网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其中,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从投资开发、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环节,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界定。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开发,《实施细则》提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各市、县(市、区)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要会同电网企业等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在备案管理环节,《实施细则》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提出,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需参照标准合同范本,与自然人签订责、权、利对等的合同与协议,并明确告知对方需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