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70年

2025-07-30 07:22:25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李焜染

责任编辑:李欢

  7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其中拟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示后,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必须是依法拥有该林地经营权的林业经营者。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含流转意向、受让方基本信息、拟流转地块、面积、期限等关键信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继受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前应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或者其他承包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可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严格履行公益林管护责任和义务,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流转合同中必须清晰载明相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归属。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焜染)

作者:李焜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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