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10月28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自202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全省8439家企业实现安全总监应配尽配,有力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于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实施安全总监制度,山东重新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压实压细安全总监工作职责、赋予安全总监重要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建议权、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年度报告制度、全面调整重大事项报告内容4个方面。
其中,明确了安全总监的14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增加了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落实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安全投入有效实施等职责内容。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源头防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重大设备更新改造、重大工艺流程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常驻协作单位变更等9种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事项,应当征求安全总监意见。安全总监有不同意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重新论证。
《实施办法》对安全总监年度报告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增加了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聚焦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本单位安全检查情况、在重点时段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危险作业管控情况等13项内容。将高危工艺变更、重大技术改造、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常驻协作单位入驻本单位等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委派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任免后,应当按照分级监管原则,书面报告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山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安全总监依法履职尽责,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与其履职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的,不予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