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1日讯 日前,山东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将加快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助力打造北方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实施意见》共包括7个部分、19条措施。其中,明确基金功能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深入贯彻国家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密围绕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和市场失灵的薄弱环节,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政策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聚焦工业经济“头号工程”,强化产业培育和产业链协同,重点投资“十强产业”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产业集群优势项目,助力打造一批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创业投资类基金要聚焦“十大创新”,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助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大力培育耐心资本,结合山东省资源禀赋,加强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长期资本对接合作。在政策范围内,基金可通过接续投资、滚动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支持需要长期投资的领域,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完善基金管理机制方面,山东将严格基金分级管理,规范出资预算管理,放宽基金存续期限。其中,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经充分评估论证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设立省级基金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市级基金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县级基金应提级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并严格控制新设基金数量、规模。不同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的,由最高层级政府履行审批程序。市级、县级新设立基金应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除以上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设基金要纳入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体系统一管理。
政府对基金的出资主要包括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专项用于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合理确定出资规模、进度等。支持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类资金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放大资金使用效应。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不能仅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对勤勉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