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保护、拯救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明确,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均需遵守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需要救助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和合理安置、处置的行为。收容救护工作将遵循属地负责、及时就地就近科学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同时严格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虐待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将收容救护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商业性展示展演等牟利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获利或者擅自处理。
在责任分工方面,《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公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收容救护范围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及时对接救助需求。
对于收容救护机构,《办法》提出了明确的设立条件,包括具有固定的收容救护场所且选址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诊疗、检疫隔离、消毒、饲养、康复训练、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和适宜环境,配备必要药品和具备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保障食物来源正规安全,以及建立科学规范的各项制度和防逃逸应急预案等。
《办法》明确了四类应当进行收容救护的情形,分别是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经简单治疗后仍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陆生野生动物;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当陆生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威胁时,收容救护机构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在救护流程上,《办法》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收容救护机构接到救助报告后,需初步了解物种名称、发现地点、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确定是否属于救护情形,无需救助的则指导报告人不干预或选择合适生境放归。接收陆生野生动物时,需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出具专用收据。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需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隔离检查,对受伤或患病个体进行治疗处理,原则上提供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确有困难的需做可识别标记后再与自有动物同养。
关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处置,《办法》作出了分类规定:体况良好或经治疗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经适应性锻炼后需在合适的野外环境放生;疑似疫病死亡的,需及时通报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并取样检测,确定疫病死亡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疫病且有利用价值的,经批准后可用于标本制作、科研宣教等非商业用途;经救护仍不适宜放归及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由相关部门调配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需事先征求原执法机关意见并遵守罚没物品处理规定。
此外,《办法》还要求收容救护机构建立完整的收容救护档案,详细记录物种名称、数量、隔离检查情况、治疗喂养过程、处置方式等信息,处置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并及时完善档案。各收容救护机构每半年需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容救护情况,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向上级报告总体情况。同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需定期对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指导培训,监督落实防疫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收容救护机构无故拒绝接收、救治,或未按规定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