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6日讯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从主体资质、业务开展、责任履行等多方面明确规范,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推动招标代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此次发布的正面清单包含19项具体要求,全方位划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在主体规范上,清单明确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通过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及时登记、更新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同时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办公场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不少于5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确保机构自身合规运营。
在业务开展环节,清单对代理机构的操作流程作出细致规定。代理机构需与招标人签订规范合同,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于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在公告中载明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要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配合招标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多点分散评标、暗标评审等新型评标模式,提升招标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
针对责任履行,清单明确代理机构需坚决抵制各方违法违规要求,及时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并做好风险告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资料。在招标活动结束后,需及时向招标人移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若办理注销登记,需在完成前移交资料并撤销平台登记,确保招标工作全流程可追溯、责任可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