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乡基层治理两部法规4月1日起施行

2026-04-01 07:04:3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张帅

责任编辑:刘克

  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两部法规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两部分别时隔14年、33年迎来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聚焦山东基层治理现实痛点,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全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撑。

  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7章56条,筑牢乡村治理法治根基

  该办法共7章56条,明确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三治结合”原则,厘清乡镇(街道)与村委会的指导帮扶边界,严禁干预村民自治范畴事项。

  在组织架构与职责上,细化村委会11项核心职责,涵盖政策宣传、乡村振兴、移风易俗、困难群众关爱等内容,同时规范村财会人员任用程序,明确村委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财会人员。选举环节设专章完善流程,细化选举委员会职责、候选人条件,规范委托投票、当选票数计算等实践难点,明确成员罢免、辞职、补选全流程规则。

  针对民主管理监督,办法健全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四项制度,强化村民监督。在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村委会运转经费与成员报酬,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执行居民水电暖气价格,建立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同时完善农村人才培训保障体系,推动资源向基层下沉。

  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7章43条,提升城市社区治理精度

  该办法共7章43条,明确居委会性质与工作原则,细化9项工作职责,涵盖社区服务、矛盾调解、业主委员会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等内容,助力城市社区治理精细化、规范化。

  选举流程进一步优化,明确居委会成员产生方式、选举组织流程,规范委托投票与当选规则,完善成员职务终止与补选程序。民主决策层面,明确居民会议、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将社区规划、公共空间改造、捐赠资金使用等事项纳入民主决策范畴,畅通群众诉求协商渠道。

  同时,建立居务公开、居务监督、民主评议、经济审计全流程监督体系,明确居委会经费、报酬由政府拨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享受居民生活价格,健全基层减负机制,为社区工作松绑赋能。

作者: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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