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修订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确保突发情况下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2026-04-14 06:37:4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许凯

责任编辑:李欢

  食盐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其稳定供应事关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4月13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26年4月13日至5月13日。这是2020年我省出台《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后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从“省级储备”到“省级政府储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省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及以上大包装,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源于国家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2016年,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要求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此后,《食盐专营办法》进一步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2020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2025年7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邀请省财政厅、鲁盐集团和省盐业协会等单位进行了实施后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原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指导我省食盐储备工作,可操作性强,符合我省食盐行业实际,但有效期和部分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规范。

  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便是从《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升级为《山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名称上的一字之差,实则明确了省级食盐储备的政府储备属性,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储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边界,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在食盐供应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

  储备规模核定为7.5万吨

  根据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共7章26条,涵盖了储备规模与资金使用、管理体系、储存管理、储备动用、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储备规模方面,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核定为7.5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3万吨、大包装食盐4.5万吨。如确需调整规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这一规模意味着什么?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的评估,省级食盐储备可保障全省居民和食品加工企业1个月的食盐使用,助力稳定我省食盐市场秩序。而从全省储备体系来看,省、市、县三级食盐政府储备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构成了一道守护全省食盐供应安全的坚实防线。

  承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须具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在省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仓储条件,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承储企业每半年至少要对食盐储备轮换一次,确保储备盐常储常新,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此外,承储企业还要对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储备动用方面,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同意后可应急调用,调用比例不得超过50%,事后须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承储企业接到调拨指令后,必须立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并拨付资金。承储企业须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承储企业违规将被联合惩戒

  近年来,山东作为全国盐业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原盐产能和产量始终领跑全国。2025年,全省原盐产量达1576.24万吨,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除满足本省需求外,山东盐产品还供应全国多个省区市,并出口日韩、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保障碘盐供应方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加强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近年来累计对4家未达标企业注销许可证书,目前全省有11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21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确保合格碘盐有序进入市场。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从明确政府储备属性,到细化承储企业职责和纪律,再到完善动用程序和监督管理,每一项条款的背后,都是对民生保障底线的“再加固”。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承储企业如有虚报储备数量、在储备中掺杂使假、擅自动用储备、以储备食盐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等违反《管理办法》和承储协议的行为,将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硬约束”机制,为储备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3日,社会各界可就文件内容和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提出意见建议。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许凯)

作者:许凯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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