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此次修订紧扣生态环境法典要求,聚焦监管部门调整、保护条款完善、处罚标准细化等核心内容,进一步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与管理工作。
草案明确调整监管权责体系,将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筹辖区内监管事务,自然资源、文物、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履职。同时,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其负责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在资源保护方面,草案延续“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细化保护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删除原市级风景名胜区相关表述,规定已设立的市级景区五年内可沿用名称,符合条件可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景区。此外,强调设立景区前需与区域内土地、房屋等产权人充分协商,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针对景区运营管理与违规行为,草案细化规范条款与处罚标准。运营方面,明确景区需控制游客最大承载量,规范经营活动审批,禁止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圈占摄影位置收费等行为。处罚层面,对放牧、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违规影视拍摄、擅自采集标本等常见违规行为,设定梯度罚款额度,如在禁火期吸烟、燃放孔明灯等,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核开展影视拍摄活动,最高可罚二十万元。同时,明确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景区管理机构违规履职的处分及追责情形,涵盖违规设立开发区、超量接待游客、违规委托经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