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就《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含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海域,水田及养殖类人工水域滩涂除外。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每年四月第三周定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在资源管理方面,条例建立湿地分级与名录制度,重要湿地分国家、省级两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名录拟定、发布主体及调整机制。
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重点强化黄河流域生态补水统筹,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针对性修复退化柽柳林,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规范外来物种引入管理。
合理利用环节,严格管控湿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规定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临时占用也需严格管控。
监督保障上,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作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政府绩效评价及林长制考核,对问题突出地区实施约谈制度。同时设立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推行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至2000元罚款;破坏监测设施或保护标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生态损害的需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