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沙发6年后提货 方知保管费按天计算累计达三万多元
摘 要:2010年,成都市民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购买了一套沙发,由于当时自家房子正在漏水,便决定暂时不让商家送货。一晃几年过去了,今年5月,杨女士在装修另一套房时,才想起这套未提货的沙发。可当她联系商家发货时,却被告知需支付3万多元的库存滞纳金。这让杨女士十分不解:“货都没看见在哪儿,何来的库存滞纳金?”
所,工作人员蔡允告诉记者,她当天刚接手该起12315投诉事件,上周已有相关人员对杨女士的母亲及顾家家具的代表进行了调解,但是调解并未成功。如果最终调解不成功,建议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保管费该不该收?该收多少?
订货六年后才要求发货,商家该不该收保管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单相当于一份买卖合同,根据订单中约定内容,商家要求顾客支付保管费是合理的,由于没有约定时间,通常情况下应以订单金额计算,也就是说收取7020元的千分之五,即35.1元作为保管费。如果保管时间长,产生了更高的成本,商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保管费用。
刘秀说,杨女士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余款,并逾期未提货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而商家没有违约行为,可以不予退回订金。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则表示,商家不应收取保管费。他认为,杨女士购买商品属于普通家具,并非有特殊要求的定制家具,该商品在未交接前,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商家,因此,尽管订单中有约定,但仍不应收取保管费。即使要收,也只能收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订单中没有说是每天多少,字面意思很明确,全部保管费就应当只是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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