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卖平台小数额敲诈6元可买一条差评 被买卖的差评

2020-11-19 06:57:01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田艳敏

在外卖平台小数额敲诈6元可买一条差评 被买卖的差评

  在外卖平台开店的赵铭(化名)称近日遇到了“职业差评师”,对方索要1800元未果,他的新店被恶意差评连续攻击近半个月,导致店铺的评分和销量急转直下。

  差评集中出现商家称遭勒索

  赵铭在广东惠州经营着一家专送外卖的店铺,今年10月中旬,他在同市的仲恺高新区又开设了一家分店。

  10月22日晚上9点多,在结束了一天的生意后,赵铭收档回家。到家后,他点开外卖平台,查看顾客一天对菜品的评价,发现在这一天分店连续收到7条负面评价,如“吃出个蟑螂腿这给我恶心的”“那个牛肉臭死了不知道放了多少天”“蛋和青菜都是生的”等等,大多和食品卫生相关。

  当晚有一个陌生人添加了赵铭的微信。对方发来了几张“差评”截图,并表示“混饭吃,看下多少全删”。赵铭提出可以将点餐钱全部退回,对方回复“1200全删,还有十多个没评”。赵铭多次和对方协商删除差评,但对方态度强硬,称只有转账才会删掉差评,如果不转账第二天将会继续评。

  赵铭说,在这些差评的影响下,赵铭的店铺评分跌至4.6分,接单量也大幅下滑,“新店开业的第一个星期日均接单量都在140单左右,在这些差评出现后,现在每天接单量只有50左右了。”自己是贷款12万元开的这家分店,如今不仅没回本,眼看还要砸在手里。

  选刚开不久的店要钱不超过两千元

  赵铭称,事发后,在联系外卖平台的同时,他也在惠州当地报警,但派出所以“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为由,没有立案。

  对此,17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民警向记者介绍称,是否立案是按照全国通行的标准来执行的,案件情况不同采用的定性标准也不同。对于外卖商家受恶意差评勒索一事,目前分局已经了解到情况并上报进行处理,最终结果会通知报案人。

  几乎与赵铭同期,在广州白云区经营一家煲仔饭店的店主李航(化名)也称遭遇了“职业差评师”,“我们的店已经开了3个多月,美团外卖评分一直都维持在4.8分,但在10月底,突然出现了一拨差评。”

  李航说,差评第一次集中出现是在10月31日,当天有9条,且大多和食品卫生相关,“说菜里有头发、有馊味、吃了拉肚子什么的。我当时真的以为存在食品卫生问题,当晚就开会要求所有员工都要戴头套和口罩。”

  然而次日一早,店铺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表示昨天点外卖吃坏了肚子,要求店铺负责人出面给一个说法。李航称,他接电话后,对方换了说法,“他问我昨天是不是收到了很多差评,如果想删掉就‘补偿客户’1500元,要不然会有更多差评。”李航没有同意。

  此后两天,李航发现每天店铺都会收到七八条有关食品卫生的差评,而往常一周也不过两三条。李航说,向平台申诉后,5条同一账户给出的差评被删除,但其他差评还在,店铺评分也跌至4.6分,销量随之下降。他尝试联系对方录音取证,但总是无法打通。李航称,他最终向对方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里转账了1300元。

  转账后,李航立刻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他说,警方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因为两次都是他们联系我,我的手机没有录音功能,以为转账就有证据了,但没想到还是不行。”

  李航说,遭遇集中差评后,自己店铺销量直线下降,如果评分低于4.5则店铺发展更为困难,“我们现在就开始搞各种优惠活动,希望能赶紧把评分搞上去。”

  “职业差评师”明码标价“接活”

  记者搜索发现,“职业差评师”团队不仅暗中存在,甚至明码标价地“接活”。

  记者通过QQ群搜索,找到多个针对某外卖平台的“差评”或“刷评”群,在群里发布“刷评需求”,就会有人私信联系。一自称“专业刷单刷评”的账号称,其手下有多个刷单群,付钱后当天即可进行刷单,“(外卖)刷销量和带字好评4元一条,量大优惠。”

  她告诉记者,大多外卖店主找过来都是给店铺刷销量和好评,但如果需要打击竞争对手,刷评团队也可以给竞争对手店铺刷差评,但差评价格为每条6元,且需负担点餐费。对方称,差评会影响刷屏账号的评分,对账号伤害较大,所以价格偏高,但差评对店铺影响较大,“一般刷二三十条就差不多了”,总价不超过1000元。对方还表示,如果一家店购买30条差评,就至少要再给自己刷100个好评,否则他们“没钱赚”。(据澎湃新闻)

  ●律师说法

  涉嫌敲诈有“职业差评师”被判刑

  记者搜索发现,赵铭和李航遭遇的“职业差评师”并非偶然,早在前两年,“职业差评师”就开始活跃在电商领域。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业差评师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蒋某龙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挑选有“瑕疵”的商品,组织学员恶意下单购买,学员收货后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宣传与商品实际不符等理由,威胁店铺商家,实施敲诈勒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检举、处罚以及影响营业的心理,在购买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诈勒索的预谋。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汤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5000元。

  11月16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向记者分析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但消费者评价应本着真实、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故意作出虚假评价,损害商家社会形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商家造成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侵权,商家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窦贤尚告诉记者,“职业差评师”通常对多家商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家敲诈金额或许不足二千元,但如果对多家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到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且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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