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
深圳先行一步个人破产条例昨起实施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也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深圳先行一步,国家层面出台的深圳综改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要求深圳率先探索完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认为,这部立法是“截至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之一”。他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再是一种口号,让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条例》的出台,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
成立专门机构处理个人破产事务
根据《条例》构建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模式和国际惯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其中深圳设立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表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全国第一家政府专司破产事务管理的机构。它将破产审判事务跟破产行政事务实现有效的分离,法院让裁判者负责审判,把这些辅助事务交由政府的专业部门来做,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介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深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立专门机构处理个人破产事务,一方面能够加强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有助于激发经济活力。
3月1日,深圳法院名为“破茧”的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听证、网上拍卖等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办理,为法官、破产管理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综合新华社、北京日报客户端、深视新闻)
对付老赖的“六大关卡”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1 有劣迹,拒不受理
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劣迹”时,可以拒不受理。
2 两年追查期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包括对直系亲属的支付、交易、还债在内的转移财产行为,都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3 三年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应当履行消费限制等法定义务,如发现存在此类行为或者隐匿、转移、损毁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或裁定其继续还债。
4 豁免财产封顶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因此可以确定地说,申请个人破产者,如果想在深圳保留一套房产,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5 限制高消费
法院可以做出限制申请破产人高消费的决定,在这期限内,不能有乘坐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消费行为。
6 终生追责
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任何时候发现其有欺诈行为,意图赖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之前的裁定,并对其重新清算。
●马上评
个人破产是退出不是赖账
中国发展市场经济30多年了,也的确需要有一个明确的退出机制。因为之前我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度,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次试水个人破产制度,填补了这块空白。特别是对于因经营失利、错误担保而背负下巨额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个体来说,应给予“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退出机制。
但是,也要防止个人破产被人滥用,用以“合法”逃避债务。毕竟“熬过”3年的“免责考察期”,不进行高消费,就可以豁免大量债务,是相当诱人的。这就必须防止当事人故意隐藏自己的财产,不申报破产,等到“免责考察期”之后逃出升天。就像有网友提出的尖锐问题,务必首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防止“老赖”借个人破产满血复活。
另一个层面,中国社会对个人破产还有一个接受过程,毕竟中国的传统观念是“人走债不空”,更何况人没有“走”,只是申请了个人破产就能彻底摆脱债务,这个理念对于中国人还需要有一个“消化”过程。特别是一些破产人不排除在破产之后又“东山再起”,甚至于家产亿万,但此时已经不需要再偿还之前债务。这难免会触动很多人关于社会公平的神经。怎么有效疏导全社会接受个人破产?
此外,因为有个人破产制度,也让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债权有了更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个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可能也不那么“担保”了,这些都是中国经营环境的新变量。
近现代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从对债务人的惩罚,慢慢演变为豁免,它也是市场经济必要的退出机制。但是,就当下的试点推行来说,还得盯住个人破产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隐藏财产逃债、亲友充当虚假债权人……要防止个人破产从一开始就被人“打了歪主意”,也要防止它成为好不容易破解的“老赖”问题的后窗程序。要保障个人破产只适用于“诚实但不幸”的人。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