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和抖音“掐架” 1亿元赔偿金只为博眼球?

2021-08-21 08:20:10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任晓斐

责任编辑:颜甲

  长短视频之争又出续集,这回是腾讯和抖音“掐架”了。《扫黑风暴》正在腾讯视频作为网络独家平台播出,因为认定抖音上持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搬运、剪切《扫黑风暴》的侵权视频,腾讯视频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抖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抖音删除、过滤、拦截侵权视频,停止通过传播涉案侵权视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不过关于这桩案件,还有不少疑点。新黄河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法律界人士,为您一一解读。

  “独播权”和合作有无冲突?

  《扫黑风暴》由孙红雷、张艺兴、刘奕君领衔主演,目前正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并在腾讯视频同步播出,据腾讯方面称,腾讯视频为《扫黑风暴》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而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接受采访表示,《扫黑风暴》也与抖音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腾讯合作承制《扫黑风暴》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了作品官方账号。合作中还要求抖音为《扫黑风暴》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

  那么问题来了,腾讯视频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意味着什么?与抖音和《扫黑风暴》第三方建立的合作有无冲突?

  新黄河记者就此采访了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上海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章琦律师。他表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是独占,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比较好理解,主要就是说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作品传播权利。但是一般来说我们理解的独占,就是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的被授权方腾讯视频才有权做信息网络传播的活动,并且排除了包括电视剧版权方在内的其他方行使在互联网平台传播的权利。”

  章琦提到,关于如何厘清和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益和第三方合作权益,需要多方面判断,这对于案件的梳理尤其关键。“首先要判断第三方的身份,也就是抖音上的官方账户,比如‘电视剧扫黑风暴’,它的注册人是谁。接下来,则需要探究前述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中有无限定其他方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的权利。如果有约定,一般来说就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我个人的倾向性理解是因为腾讯视频拥有一个独占许可的概念,也就意味着排除了第三方的传播权。”

  “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

  截至发稿前,距离正式立案已经过去两天,打开抖音搜索“扫黑风暴”可以看到相关话题仍在持续更新,且位居抖音电视剧榜单第一名,播放量达19.8亿次。点赞排名最高的视频以官方账号为主,也有一些博主基于剧情衍生出的一些解读。但按照综合排序和最新发布,仍能找出一些个人用户发布的疑似侵权视频。

  那么问题又来了,对于个人账号上传的侵权视频,抖音作为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章琦回答说,在这样一个三方关系中,上传人肯定是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抖音实际上只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这里不得不提到能对互联网平台起到“免死金牌”作用的“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但“避风港原则”并不是对所有案情适用,“我们注意到网上的细节,腾讯视频已经向抖音发过要求下架的通知,平台在收到下架的通知之后,如果没有及时给到一个有效的回应,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它就变成了共同实施侵权的性质。”

  此外,腾讯视频状告抖音,要求赔偿1亿元的消息一出,很多人都对1亿元赔偿金提出质疑,这究竟是不是一场炒作?章琦表示,索赔金额必须对应损失金额,或者与跟侵权方的非法获利金额大致相当,“在知识产权案子中主要有3种索赔计算方式:一种是计算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对腾讯来说就是要拿出损失1亿元的证据;第二种是计算非法获利所得。如果这两种计算方式都不能认定,这种情况下,就由法院法定赔偿,我们目前的限额是500万元。”基于以上,腾讯视频提出1亿元的天价赔偿金,很可能只是将事闹大引发关注的一种手段。(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任晓斐)

作者:任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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