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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2014-11-28 14:53:56 来源: 北纬网 作者: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新法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三)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规定更严格。新法把金属冶炼、道路交通新增为高危行业,与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一并都做为高危行业监管。规定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论规模,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原来规定是300人;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满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同时,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新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新法增加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于一些新的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譬如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培训和教育规定得比较清楚。对于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审批。此外,对危险性系数比较大的,比如海洋石油开采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也纳入到了特殊管理的范围。

  (六)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在实际之中,特别是建筑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倒查责任,一般不可避免地发现工程有层层转包的现象。层层转包是我们国家建设合同里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层层转包、转包承租过程中必须得有安全生产义务的重新分配。新《安全生产法》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七)全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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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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