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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2014-11-28 14:53:56 来源: 北纬网 作者: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一)监管体系有调整。

  第一,新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管方式有创新。新法在监管方式上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相伴相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把安全生产纳入,那么安全生产工作肯定会出问题。安全生产应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没有规定的,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二,参照安委会的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但很多协调不具有常态化的特征。新法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机制的规定,使政府的督促、协调解决具有机制的基础。

  第三,实行了信用管理。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里,就有信用管理设计内容。就是对于那些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安监部门应当把有关事故的风险和信息提交给可以约束它的部门,比如国土部门,供给土地,包括投资部门,这个企业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关闭,投资部门他们就会考虑是不是贷款或者你投资。在加强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大背景下,有利于发挥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使强制守法变成自觉守法。

  第四,精简审批。按照国务院精简许可,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新法精简了一些许可。譬如说安全生产有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但现在只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才进行安全评价。有关部门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五,发挥地方的作用,淘汰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对于落后的设备或工艺的淘汰,原来仅是国家,现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

  第六,规定了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新法在原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第一,扩大强制执行力。安全生产事关生命安全,如果说监管手段比较软、比较弱的话,那么肯定会出事。新法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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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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