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2014-11-28 14:53:56 来源: 北纬网 作者: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第二,监管必须强调实效。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新法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一)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分享到: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