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2014-11-28 14:53:56 来源: 北纬网 作者: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责任。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很多培训教育的规定,比如以前对企业负责人,新增了一项责任,就是培训职责,培训职责里还对职工的培训做出新的要求,要求培训必须让职工了解应急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新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在标准化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使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成为全面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

  (九)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的责任。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法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新法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和平经营单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结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为发挥商业保险在事故预防、救援以及赔付第三方人员伤亡等方面的作用,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三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七是各级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执法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地位、强化监管方式和手段。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分享到: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