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新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是为了人,安全生产要依靠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新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把预防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打非治违”等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要求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职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行业自律主要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自我约束,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建立这一工作格局,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新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