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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小学两任校长前“腐”后继 私分国有资产

2016-05-30 13:27:26 来源: 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郭天舒

摘 要:中安在线讯据大江晚报报道, 腐败会传染?无为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该县一小学前后两任校长伙同其他人员,均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在账外发放补助,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了。

  中安在线讯据大江晚报报道, 腐败会传染?无为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该县一小学前后两任校长伙同其他人员,均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在账外发放补助,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了。

  李某甲、李某乙(女)均曾系无为县石涧镇中心小学校长,李某甲是李某乙的前任。王某某和程某某为该小学的副校长,刘某某为该小学的报账员。

  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任石涧镇中心小学校长期间,伙同李某乙、王某某及程某某,商议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在账外发放补助,经三位副校长同意后,再召开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发放补助,最后由刘某某填报相关发票,套取账上资金发放补助。私分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

  李某甲从石涧镇中心小学校长的位置上离任后,身为副校长的李某乙开始主持该小学的工作。2013年11月至2015年上半年,李某乙与王某某事先商议决定故技重施——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在账外发放补助,后李某乙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发放补助,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最后由刘某某填报相关发票,套取账上资金发放补助。至案发时,李某乙已任无为县石涧镇中心小学校长,共计私分单位资金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在无为县石涧中心小学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人民币157877元,数额较大,李某乙、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共同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判处三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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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一小学两任校长前“腐”后继 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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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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