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黑了!贪官竟然将手伸向残疾人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
平阴县东阿镇政府残联原主任闫某平伙同刘庄村原支部书记刘某华侵吞、骗取残疾人扶持资金,并多次索贿受贿。法院一审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近期,平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判处闫某平、刘某华有期徒刑,并处以大额罚金。
将残疾人补助装进自己腰包
闫某平自2012年5月开始,任平阴县东阿镇残联办公室主任,负责残疾人扶贫就业,残疾人康复扶持资金的申报、发放等工作。2013年年底,闫某平伙同东阿镇刘庄村原支部书记刘某华,将刘某华个人经营的獭兔养殖场,伪造成苏某怀、苏某安、于某勇三名残疾人合伙经营的养殖场,报县、市残联审批后,骗取国家对残疾人养殖扶持资金25000元,其中闫某平分得5000元,刘某华分得20000元。同年5月,东阿镇残联按照平阴县残联要求组织本辖区12名残疾人到绿泽画院参观,县残联按每名残疾人补助100元拨付款项1200元,闫某平请这些人吃了一顿饭后,将剩余补助款710元侵吞。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
2013年年初,闫某岱负责经营的獭兔养殖扶贫开发基地、任某涛经营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济南市“我的兄弟姐妹”扶贫开发基地扶助资金30000元、50000元。闫某平在发放上述资金时,向闫某岱索要现金15000元,向任某涛索要现金2000元。闫某岱领取资金后,为表示感谢,又给闫某平现金1000元。2013年7月,闫某平以帮助闫某岱经营的獭兔养殖合作社争取优惠政策为由,向其索要现金5000元。2013年12月,张某芬获得“我的兄弟姐妹”创业之星三等奖,济南市残联奖励其现金30000元,闫某平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
以上,闫某平利用负责发放扶助资金的职务之便,共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
一审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2月4日,平阴县检察院以闫某平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刘某华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对闫某平部分索贿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且认为受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标准,不构成受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一审判决闫某平、刘某华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平阴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闫某平部分索贿事实不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闫某平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犯有贪污、受贿两个职务犯罪罪名、涉案财物属于扶贫、救济特定款项、受贿犯罪具有多次索贿等从重情节,遂于2016年9月3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济南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该抗诉。
检察院抗诉获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刘某华侵吞骗取公共财物,闫某平、刘某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闫某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系多次索贿,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抗诉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以闫某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刘某华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值班主任:田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