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催促涉“公”单位和个人报告违法建设的通告

2017-02-22 11:56:50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曹乐平

  2月9日,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涉“公”单位和个人报告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涉“公”单位和个人于2月15日前将本单位或本人违法建设报至建筑物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从目前上报情况看,还有部分涉“公”单位和个人存在漏报、误报等情况。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拆违拆临”的决策部署,现再次催促涉“公”单位和个人如实报告本单位或本人的违法建设(包括虽不是产权所有人,但实际控制拥有的违法建设),具体事项重申如下:

  一、报告主体

  (一)涉“公”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

  (二)涉“公”个人: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报告范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报告范围: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违法建设。

  (四)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的违法建设。

  ( 五)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的违法建设。

  (六)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供电设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城市出入口、重要场所周边、主次干道两侧有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八)城区内加建、插建、接建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挖私建的地下违法建设。

  (九)侵占山体山林的违法建设。

  (十)逾期使用的临时建筑。

  (十一)违法违规户外广告。

  (十二)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未报告的涉“公”单位和个人,到任意一个街道办事处(镇)领取违法建设登记申报表(或到济南市城管执法局网站:www.jnzf.gov.cn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报至建筑物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

  (二)未报告的涉“公”单位和个人要在本通告下发后4天内(截止2017年2月23日)报告违法建设。如发现仍然漏报、瞒报甚至拒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原标题:关于再次催促涉“公”单位和个人报告违法建设的通告

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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