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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在单位走路玩手机摔倒身亡 家属获赔13.5万

2016-06-21 15:22:02 来源: 中国网 作者:陈健 吴进阳 责任编辑:高原

摘 要:去年6月,福安男子林耀(化名)在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因低头玩手机,其脚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伤,送医院抢救8日后死亡。随后,林耀的母亲刘某、妻子杨某作为原告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事发地所属的某行政单位赔偿。日前,法院依法审结该案,经协调,林耀家属获赔135000元。

  去年6月,福安男子林耀(化名)在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因低头玩手机,其脚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伤,送医院抢救8日后死亡。随后,林耀的母亲刘某、妻子杨某作为原告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事发地所属的某行政单位赔偿。日前,法院依法审结该案,经协调,林耀家属获赔135000元。

  低头看手机摔下路面

  据了解,2015年6月19日晚,男子林耀在福安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过程中,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伤。事发后,林耀被紧急送往闽东医院进行治疗。令人遗憾的是,林耀在医院治疗了整整8天,不幸身亡。后来,林耀的母亲刘某和妻子杨某两人以该路段未安装确保行人安全护栏,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林某不慎被路肩所绊而意外跌到两米多深路下为由,起诉至福安法院,请求被告某行政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94986.52元。

  家属最终获赔135000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

  经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249.5元,应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7049.9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宁德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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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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