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猝死的哥送医不及时被判赔偿18万 昨日二审开庭
庭审现场 济南中院供图
乘客突发急病,出租车司机到底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其送医救治?
济南中院官方微信通报,5日上午,该院二审了出租车司机未及时将乘客送医而延误救治致其死亡一案。
2015年9月11日,苏某民在窑头路的银座商城门口搭乘上了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王某志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途中,苏某民突发急病。出租车司机王某志发现后将其就近送至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第二派出所,该所民警让王某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苏某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历下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杨某、苏某主张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案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苏某民要求乘坐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的运营车辆,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同意,双方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该合同依法有效。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的合同义务为将苏某民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运输过程中苏某民突然口吐白沫后意识不清。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的乘客。被告王某志未及时妥善处理该突发状况,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耽误最佳急救时间,系造成苏某民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王某志作为副班驾驶出租车运营,系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的运营行为。按照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标准,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并对驾驶员王某志有培训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出租车副班承包运营协议》约定,因王某志原因造成民事纠纷等情况时,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其自行承担。故被告王某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共同对苏某民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死者苏某民自身健康原因系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杨某、苏某作为死者苏某民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志支付原告杨某、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83201元。
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5日上午,该案在济南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就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值班主任:曹乐平